文物博發〔2024〕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物局,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博物館:
為進一步提高館藏文物保護管理能力,規范國有館藏一級文物定級備案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國有館藏一級文物定級工作指南》,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
2024年12月20日
國有館藏一級文物定級工作指南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物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機制改革的決策部署,加強國有館藏文物保護管理,規范國有館藏一級文物定級備案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總則
(一)適用主體
本指南適用于在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完成博物館備案程序的國有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以下簡稱國有博物館)。
(二)工作依據
1.法律法規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1.3《博物館條例》
2.部門規章及相關規范性文件
2.1《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
2.2《博物館管理辦法》
2.3《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2.4《文物藏品定級標準》
2.5《近現代一級文物藏品定級標準(試行)》
3.標準規范
3.1《文物藏品檔案規范》(WW/T 0020-2008)
3.2《館藏文物登錄規范》(WW/T 0017-2013)
二、工作原則
(一)以精準判斷文物價值為基礎。通過組織鑒定專業人員充分論證,并綜合運用多種研究手段和評估方法,準確提煉文物信息,全面評價文物時代風格、文化類型和科學藝術水平,在文物本體信息、制作或形成時代、蘊含價值都確切認知的基礎上提出定級意見。
(二)以統籌把握定級標準為要求。通過深入研究現行文物藏品定級標準,并全面了解現有國有館藏一級文物的基本情況,綜合把握文物本體狀況和內在價值、文物典型性和地域特點、同類文物和同時期文物的存世數量等細化條件,做到對國有館藏一級文物定級標準尺度把握相對一致。
(三)以規范執行定級程序為保障。通過規范執行本指南確定的國有館藏一級文物定級工作程序,并根據各地此前館藏文物定級工作的具體情況,由各省統一制定定級工作計劃和方案,提高定級工作的協調一致性,實現定級工作層級職責分明、程序要求嚴格、過程可追溯。
(四)以全面公開國有館藏一級文物信息為導向。通過持續開展國有館藏一級文物定級,推動國有館藏一級文物基本信息全面公開,強化國有館藏一級文物動態管理與有效利用,夯實館藏文物分類分級管理基礎,提升館藏文物管理水平,推進館藏文物信息資源社會共享。
三、工作組織
(一)職責分工
國家文物局負責統籌指導全國國有館藏一級文物定級工作,制定工作制度程序,健全相關標準規范,組織開展國有館藏一級文物備案,負責建立全國國有館藏一級文物檔案,建設全國國有館藏一級文物數據庫。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館藏一級文物中長期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及時組織開展國有館藏一級文物定級工作,并報國家文物局備案。負責建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館藏一級文物檔案和數據庫,匯總公布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館藏一級文物名錄。
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館藏一級文物檔案,指導國有博物館開展文物藏品的鑒定研究,配合省級文物行政部門開展國有館藏一級文物定級相關工作。
國有博物館負責本單位館藏一級文物初步鑒定鑒選、檔案建設、信息更新等工作,依法依規履行國有館藏一級文物鑒定、定級、建賬、建檔、備案、審批等各項程序要求,向社會公布本單位館藏一級文物基本信息。
(二)組織形式和組織單位
1.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可直接組織鑒定專業人員開展定級;
2.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可委托國家文物鑒定區域中心、省級文物鑒定中心、省級文物鑒定委員會或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等鑒定專業機構開展定級;
3.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可授權具有較強鑒定專業力量的省級博物館對本單位館藏文物開展定級。
(三)鑒定專業人員要求
參與國有館藏一級文物定級的鑒定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學術素養、專業能力和職業道德,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或者省級文物鑒定委員會委員;
2.從事文物鑒定工作10年以上的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人員;
3.從事文物鑒定工作10年以上、已向國家文物局備案的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的文物鑒定評估人員;
4.取得副高及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有持續10年以上文物鑒定定級實踐經驗的人員;
5.對相關文物有專門研究的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人員。
四、工作程序
(一)前期準備。國有博物館應對擬定級文物進行初步鑒選,擬定為一級文物的,按照《館藏文物登錄規范》《文物藏品檔案規范》等標準規范,填寫《擬定國有館藏一級文物清冊》(格式見附件1)。暫時無法確認的信息可以在實物定級后予以補充完善。
(二)定級申請。國有博物館向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交一級文物定級申請與《擬定國有館藏一級文物清冊》;定級時負責提取文物,整理準備定級所需的操作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文物檔案資料,保障現場符合文物安全保管條件,并采取有針對性的安全保衛措施。
(三)定級組織。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確定定級組織形式及組織單位,統籌省內的文物定級需求與鑒定專業人員力量,制定具體的定級工作方案。其中,鑒定專業人員應根據文物類別遴選,每類文物鑒定專業人員不少于3人,鑒定組織人員不少于2人,分類別形成鑒定工作組。
(四)定級評估。鑒定工作組組織鑒定專業人員察看文物實物,并對照相關檔案資料,視情采取各種形式的研究手段,綜合考慮時代、社會、文化等背景,全面評估文物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采取合議的方式提出定級意見。
(五)出具意見。定級組織單位應對每件文物出具《國有館藏文物定級意見》(格式見附件2),除明確記錄文物的名稱、年代、級別外,還應詳細記錄文物特征、價值描述、定級依據、鑒定時間地點等內容,由鑒定專業人員、組織人員簽字,組織單位蓋章。定級意見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和國有博物館歸檔保存。
(六)申請備案。國有博物館應在定級后1個月內通過“全國博物館年度報告信息系統——藏品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履行備案程序。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對備案信息進行審核后,統一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七)備案確認。國家文物局對申請備案的國有館藏一級文物進行復核,最終確認是否為一級文物,并通過系統將備案確認結果和復核意見反饋至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及國有博物館。對未通過國家文物局備案的文物,國有博物館應及時根據復核意見更正文物賬目、檔案等資料信息。
(八)信息公開。對通過國家文物局備案的國有館藏一級文物,國有博物館應于備案確認結果反饋后3個月內,通過系統補充完善鑒定情況、當前狀況等文物信息,同步完成一級文物檔案備案,之后通過官網、官微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國有館藏一級文物目錄》(格式見附件3)。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于每年3月1日前,匯總并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館藏一級文物名錄。
五、其他事項
(一)國有博物館如對一級文物定級結果或備案結果存在異議,可向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請重新定級,或通過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向國家文物局提請重新備案。
(二)國有博物館應在通過國家文物局備案確認后,方可在展覽展示、新聞宣傳或其他工作中對外公布該文物為一級文物的信息,并持續完善館藏一級文物檔案信息,通過系統及時更新文物利用、變化等情況。
(三)文物保管所收藏的文物適用于本指南。
(四)國有博物館、文物保管所應校核擬定級文物屬于可移動文物或不可移動文物及其附屬文物。若身份重疊,報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履行相應程序明確唯一身份后,再行開展后續工作。
(五)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博物館可參照上述工作流程和人員要求開展本單位館藏一級文物定級,通過系統履行館藏一級文物備案程序。不具備鑒定專業力量的博物館,可向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出定級申請,完成定級、備案及信息公布等工作。
1.擬定國有館藏一級文物清冊
2.國有館藏文物定級意見
3.國有館藏一級文物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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