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文物安全管理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9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文物安全管理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進一步明確我省文物安全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等,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各文物、博物館單位以及其他文物安全相關單位等履行文物安全責任和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省文物安全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不斷完善文物安全責任體系。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安全負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撠熦瀼貓绦形奈锇踩煞ㄒ?,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于文物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把文物安全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
?。ǘ┴撠熝芯坎渴鹞奈锇踩ぷ髦卮笫马?,定期研判文物安全形勢,督促下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履職盡責,確保文物安全責任落實。
?。ㄈ┴撠熞婪鞔_屬地文物保護單位的相應保護機構和人員;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落實無專門管理機構或管理機構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動文物有專人負責巡查看護,確保本行政區域不可移動文物“有人看、有人管、有人查”。
?。ㄋ模┴撠煂⑽奈锇踩芾斫涃M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護設施建設、運行、維護,以及文物安全保障其它所需工作經費。
(五)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物安全和文物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文物安全事故和文物違法案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镆拔奈铩⒌叵挛奈?、水下文物等無使用人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文物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指定鄉(鎮)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組織),具體負責相關文物的安全管理。
?。ㄆ撸┼l(鎮)級人民政府在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落實文物安全責任,開展文物安全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文物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文物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其中:省級文物部門負責全省文物安全工作的監督指導;市級、縣級文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定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督促文物保護管理使用單位落實文物安全管理措施,組織開展文物安全管理教育培訓、文物安全巡查和專項整治。依法查處文物違法案件,監督指導文物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文物行政執法責任,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文物安全事故和違法犯罪案件。
(二)公安部門負責防范和打擊損毀、盜撈、盜掘與盜竊、走私文物等違法犯罪行為,監督指導文物和博物館單位開展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協同海警部門對南海水下文物遺存進行常態化輪值巡查。
?。ㄈ惫芾聿块T負責依法指導文物和博物館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和問題專項整治、完善應急預案并進行演練,組織指導協調重大文物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四)消防救援部門負責依法指導文物和博物館單位開展消防工作,會同文物部門督促文物和博物館單位組織針對性專項整治、消防宣傳教育培訓、開展重大文物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依法組織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五)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將文物部門提供的文物資源空間信息納入省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配合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中文物安全工作;對于涉及地下埋藏文物、不可移動文物、文物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在實施規劃審批等許可前,嚴格履行相應手續,確保文物安全。
?。┳》亢统青l建設部門負責配合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工作中的文物安全工作;對于涉及地下埋藏文物、不可移動文物、文物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在實施施工審批等許可前,嚴格履行相應手續,確保文物安全。
(七)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做好職責權限范圍涉及文物安全有關項目的審批、備案工作,積極爭取中央資金支持文物保護項目建設。
?。ò耍┴斦块T負責統籌現有資金,依法依規安排文物安全管理經費。
(九)海關部門負責進出境文物監管和打擊文物走私。
?。ㄊ┧⒌卣?、氣象等部門負責及時向文物部門推送重大自然災害預警信息。
(十一)教育、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民政、民族事務、宗教、海洋、市場監管、行政審批等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文物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十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為文物安全工作支持保障。
?。ㄊ┱块T下屬企事業單位中有文物和博物館單位的,該部門負責文物安全工作指導、協調、督促等監管責任。
(十四)履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本省規定的其他文物安全工作職責。
第六條 按照誰管理、誰使用、誰負責原則,文物和博物館單位對本單位文物安全負全面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自覺接受屬地監管,按照國家文物局《文物博物館單位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辦法(試行)》(文物督發〔2020〕39號)要求,確定并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
?。ǘ┙∪奈锇踩珝徫宦氊?,明確文物安全管理人和安全工作人員。
(三)制訂并執行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文物安全管理措施,定期組織對文物安全進行風險評估。
?。ㄋ模╅_展文物安全日常巡查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
?。ㄎ澹┩晟莆奈锇踩雷o設施建設,定期組織對文物安全防護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修和維修保養。
?。┙⒉仄沸畔⒐芾韯討B檔案,對珍貴藏品和易損藏品設立專庫或者專用設備保存,由專人負責保管,定期開展藏品盤庫和賬物對照、物物對照,確保藏品安全。
?。ㄆ撸┙⒔∪L險預警和防控體系,增強風險防控能力,實施風險點和危險源常態化管控,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八)嚴格落實帶班值守和信息報告制度,建立健全與公安部門、消防部門聯勤聯動機制。
?。ň牛┲贫ㄎ奈锇踩话l事件處置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消防演練,組織開展文物安全教育培訓。
(十)加強對依法依規外包、外租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ㄊ唬┞男邢嚓P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本省規定的其他文物安全工作職責。
第七條 考古發掘、文物保護等工程項目實施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項目實施期間和項目業務范圍內的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要明確文物安全管理措施和人員,開展文物安全警示教育,配備必要的安全管理設施設備,加強日常巡查和問題整改,嚴防文物安全事故發生。
第八條 其他機關、組織和個人依法履行文物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文物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對文物安全管理的認知度和參與度。
第十條 鼓勵社會公眾對文物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對發現的文物安全隱患或違法行為及時向文物行政部門報告。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社會監督反映的問題。
第十一條 涉及文物安全的違法行為,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文物、博物館單位安全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生效實施。